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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只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不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有罪,被告人释放有罪得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才能决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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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只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不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有罪,被告人释放有罪得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才能决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监事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般来说,以下犯罪嫌疑人可能适用监视居住措施: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一、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手段,它与刑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是适用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此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代表会被免除刑法,而是要被(较大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监视居住的人应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这是其法定义务和责任,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会予以逮捕。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第五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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