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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
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请登记表》之日起60天内发行居民身份证,具体以收据为基准。现在统一取消身份证处理紧急业务,处理身份证期间需要身份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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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从报告之日起3个月仍未找到的,应当申报补领新证。 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 第十九条 凡申报换领、补领新证的,需重新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申报换领新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发给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申报补领新证的,原证作废。
一般在60天内,公安部发布的上述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异地居民身份证受理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在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发证周期。如果急于使用,可以申请临时省份证。《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请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在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及时办理。2、从市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请登记表》之日起,60天内发行居民身份证,原则上重新发行身份证不得超过30天。3、但在实际操作中,受具体处理场所、处理身份证照片质量、制作身份证时间等影响,有可能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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