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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要向法院报告其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的,就属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依据《中华人...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向法院报告其一年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件确定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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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没有发行义务,成为不值得信赖的人,不报告你的财产状况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所谓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是指被执行人在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财产支付义务时,必须按照人民法院出具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全面、真实地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以证明自己没有或暂时没有法履行的制度,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报告当前和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或者拘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综上所述,涉及到房子装修款的分配,往往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因为装修部分并不是真正的财产,不能很好的体现在房子的价值中。参考离婚装修分配办法,如果女方想分割到更多的财产,除非当初和男方就装修款做出了充当出资购房的约定,否则女方这部分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财政会计报告是指单位管帐部分根据通过审核的管帐账簿记载和有关资料,编制并对外供给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政状况和某一管帐期间运营成果、现金流量及所有者权益等管帐信息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政管帐报告的方针是向财政管帐报告使用者供给与企业财政状况、运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管帐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职责实行状况,有助于财政管帐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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