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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者设立宗旨不同。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
二者的区别为:宣告失踪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而宣告死亡没有这个期限的限制。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而申请自然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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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的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a:下落不明满4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宣告失踪的程序: 申请 宣告失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代管人。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由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便于受诉人民法院就近调查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事实,便于人民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也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是寻找该公民、等待其出现的期间。公告寻找失踪人,是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必经程序。因为宣告失踪是一种推定,而这一推定又将给被宣告失踪的公民带来重大影响。所以,为了充分保护该公民的民事权益,使判决建立在慎重、准确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必须发出公告。 判决 公告期满,该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确认申请该公民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如公告期内该公民出现或者查明下落,人民法院则应作出判决,驳回申请。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起诉时,既可以先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后宣告公民死亡,亦可以在符合条件时直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宣告失踪的起诉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起诉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一)宣告失踪的效力 确定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有顺序,遵循有利原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二)宣告死亡的效力 自然人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婚姻终止、继承开始)但是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人身财产让受保护;签订合同有效;订立遗嘱有效——效力高于住所地之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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