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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装修公司签约的装修工程款可否优先受偿

2022-10-06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装修装饰工程要适用此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三方面的情况: 1、装修装饰工程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2003年12月6日公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理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规定:建筑业按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同专业划分为:“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和“装饰、装修业”三大类。因此,将装修装饰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的范围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当然也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但装修装饰工程款仅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装修装饰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因装修装饰而使该建筑物增加的价值范围内。 3、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必须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发包人虽然不是所有权人,但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与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之间已经形成合同关系。所以,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应当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与该装修装饰工程所依附的所有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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