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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名称: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2、办理窗口:经营场地所在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或工商所 3、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
根据我国法律,监护人不一定是监护人。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成年人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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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抚养权与监护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监护权是孩子未成年时由享受父母或长辈监护的权利,老人是没有监护权的。
诉讼代理制度是各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诉讼代理,通说认为,是指诉讼法院认定监护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实施诉讼行为的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代理行为以作为被代理人的当事人名义实施; (2)代理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诉讼行为能力; (3)代理行为不超过代理权限范围; (4)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而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资格问题,《92年意见》第68条但书部分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本解释起草过程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没有争议。多数意见建议将“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修改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以便更准确,更完善。理由:一是“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的”两种情形,并未穷尽“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情形;二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的”情形,主观随意性大,不好把握,不利于规范司法。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已经将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形予以删除,足以证实这一问题。 关于本解释规定的“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的情形,实践中包括代理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在诉讼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作为代理人的其他情形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二)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育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情形也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抚养归归属的一个参考条件。 (三)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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