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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组织以及运行规范。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因此目前的状况对您是极为不利的。您可以要求您的合作方履行设立协议。但是也需要搜集证据:一是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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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限,一般止于公司成立。也就是说,公司一旦成立,则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就终止了,有关公司设立与经营管理的相关事项,均应由公司章程予以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公司章程大多是在公司设立协议之后签署的。根据法律文件的时间效力判断,也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另外,公司设立协议是内部协议,除参与签约的股东之外,甚至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可能不知其内容。而公司章程是公开文件,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必须公开披露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法定条件和公司的必备文件,说明章程对于一个公司的重要性,对于公司来讲,章程是最为重要的自治规则,是公司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和公司制定其他规章的重要依据。公司设立协议又称为发起人协议,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它是公司的另一重要的法律文件。但协议书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公司设立协议又称发起人协议,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确立公司的基本性质和结构,明确各自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而订立的有关公司各项设立事务的协议。公司章程与发起人协议都产生于公司设立阶段,都是由发起人制订的,都对发起人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的制订一般以设立协议为基础,但二者在性质和动能等方面有所不同,具体表现为: 1、性质不同。设立协议为任意性文件;而公司章程是法律规定的公司设立的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法定设立要件。 2、内容不同。设立协议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主要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各发起人在公司筹办中的权利义务;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文件,一方面反映了当事人的主管要求,另一方面更反映了法律对公司内外关系的强制性要求。 3、效力不同。设立协议仅对设立阶段的发起人具有合同性质的约束力;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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