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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丁等医疗事故,怎么办

2021-03-17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o;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 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 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3.双前臂缺失; 24.双下肢瘫;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相关法规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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