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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为涉及伤残申请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均须进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的时效必须等到“医疗终结”方能进行,即被保险人出险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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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一般三个月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当由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在治疗结束后对伤残等级进行评估。因此,伤残鉴定应在治疗结束时进行,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如果伤情稳定,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提前向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钉子),取出固定物后,方可进行伤残鉴定。
出院后三个月或病情稳定后。鉴定程序:先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确定摇号日期,待摇号时确定司法鉴定所,由法院联系司法鉴定所确定鉴定日期,到时,送伤者至司法鉴定所接受法医鉴定并缴费,此后等待鉴定报告。一般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所会直接送往法院,到法院领取鉴定报告,依据鉴定报告变更诉讼请求。不知道能不能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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