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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能否查询到一个人的案底信息?

2024-12-18
由于当前互联网环境无法保障个人隐私和信息公开透明,个体无法自行查阅他人的犯罪记录。这类数据通常由公安机关记录并归档保存。因此,除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的查询请求外,其他人士均不得通过互联网查询他人的犯罪史。 需要注意的是,违法犯罪记录与无犯罪记录证明实质上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的涉密信息,原则上不对普通公民个人进行出具。但若涉及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政审工作、调查取证需求或是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时的背景审查等事项,相关人员则应当手持有效证件联合所在单位开具的介绍信,亲自前往公安派出所索取记录。在此前提下,公安机关都会以严谨的态度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对于个人而言,需要查阅犯罪记录者,可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予以核实,或者尝试向当地警方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该证明书上面将详细地列出相关犯罪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在审判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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