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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口头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就是有效的,并非一定要公证才生效; 2、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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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人的唯一家属:弟弟,该遗嘱的最终受益人。被告: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养女;我母亲。被继承人:我外公遗嘱继承人:被继承人的续弦,和代书人,见证人是熟人,曾于该律师事务所帮工。代书人,见证人:某律师事务所所长,及律师。两人均为原告的合伙人。现原告告我母亲,要求按遗嘱继承其姐姐(即继承人)的房产(实际为我外公身前所有,平时为我居住)。对方陈述,该律师事务所由我外公委托,接受了替其进行代书遗嘱,及见证的工作。但是拿不出所有原始资料,且该代书遗嘱为打印稿。当天共4人在场,我外公,遗嘱继承人,见证人和代书人。代书遗嘱上只有我外公的签字(这点法院已认定),没有盖章,公证等,不符合我外公的一贯习惯。外公受过高等教育,且极具法律保护意识,法律事务全经过公证,及盖章并签字。收到起诉书后,才看到了遗嘱及见证书。所谓的遗嘱订立的时间,往后推48天,我外公便被送往郊区极其偏远的敬老院。且养老院介绍,外公当时已高度老年痴呆。但医院和养老院都没有妥善保管好病例资料。如今我们只有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上进行辩驳。
1、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有以下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在于他们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何真实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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