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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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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受案范围拓宽二、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三、复议机关全面当被告四、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职责加大五、诉县级以上政府行政行为属于中级法院管辖六、申请及审理期限延长新《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这六项制度,将对行政机关产生深刻的影响。同时也要求行政机关要“经得起告”、“配合告”、“减少告”最好达到“不被告”。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强化法治观念,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行政。推动源头化解和系统内解决问题,通过信访、复议等渠道,对当事人的诉求合法合理解决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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