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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可能会依据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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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生产者通过劳抄动生产出的产品,因为它是人类劳动创造的,都算是劳动产品。而假冒伪劣商品用于交换,在后期经过有关法律法规、质量认证体系、售后反馈、使用袭者认可、有无危害等等多方面因素的甄别与区分,经过大知浪淘沙,一些质量不过关、经不起考验的、非法渠道生产的等等产品,因其危害道便成为假冒伪劣产品,所以假冒伪劣产品不是劳动产品。
假冒伪劣产品扣押是依据涉案金额来量刑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到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随着销售金额的越来越大,量刑也就越来越重,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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