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登记机关对婚姻当事人提交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查验; 2、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3、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这个的提供男方的户籍证明,如果女方去男方所在国在那注册结婚会方便的多,在中国就很复杂更别说在网上预约,具体你还是去问下当地民政部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十六条(结婚登记申请)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结婚的,应当双方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 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第十七条(申请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必须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或者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有关规定,提供证件和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不含外国侨民)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华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可不经认证。
设立涉外婚姻咨询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市妇女联合会、市总工会或者团市委以群众团体的名义举办; (二)有机构章程;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必要的自筹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五)有具备涉外婚姻咨询服务资格的主管人员和咨询员。 第九条(申请审批程序) 设立涉外婚姻咨询机构,应当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市民政局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批合格的,颁发《涉外婚姻咨询许可证》,并报民政部备案;经审批不合格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涉外婚姻咨询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 第十条(咨询服务人员资格) 从事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经市民政局培训考核,取得《涉外婚姻咨询员证》。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涉外婚姻咨询员证》的人员从事涉外婚姻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业务范围)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的业务范围由市民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对涉外婚姻咨询机构的要求)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列的群众团体,不得与其他单位合办涉外婚姻咨询机构。涉外婚姻咨询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应当据实提供涉外婚姻咨询服务。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不得邀请或者接待以婚姻介绍或者变相婚姻介绍为目的的境外团组在境内活动。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德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政策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办理材料: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包括常驻中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国华人和定居中国的外国华人)必须到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必须持有下列证明:(1)本人户籍证明;(2)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谁结婚的证明。外国人必须持有:(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或临时入境、居留证明;(3)经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华侨必须持有:(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明(无国籍者免交);(2)公安机关出具的《外国人居留证》;(3)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出具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谁结婚的证明。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99人已浏览
156人已浏览
176人已浏览
15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