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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过程中一方不同意离婚并且拒绝出庭法院 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不中止案件的审理,法院对一...
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当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法院一般会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以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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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很过当事人在诉前与对方谈及离婚时,对方态度恶劣,甚至扬言,你起诉了我也不接传票,我也不到庭,就是让你离不成,其实,大可不必担心。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案例,但最终“不睬”法院传票的寥寥无几。虽然现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通常是打电话让当事人取,或寄法院专用邮政快件,但如果遇到拒不配合的当事人,法院仍会派员送达。即使当事人拒签,法院仍可依法采用留置送达,只是手续麻烦了一些而已。如果当事人一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基本上都会到庭的,不然法院可能会缺席判决,可能会作出对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决。为了使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当事人自然不会缺席自找麻烦的。
起诉离婚一方不到庭怎么办 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当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法院一般会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以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笔者认为,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误区,对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被告应拘传到庭。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调解是离婚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前提。而调解是由原、被告双方面对面进行的,如果被告不到庭,调解将无法进行。因此,除被告下落不明外,审理离婚案件,被告必须到庭。 其次,由于审理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为判决依据的,如果被告不到庭,审判人员只能听到原告的一面之词,无法全面客观地考察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从而极易导致错案。 再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一法律规定为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被告适用拘传提供了法律依据。 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被告不是下落不明,而是故意回避庭审,则应依法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以便依法、公正地审理好此类离婚案件。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被告确实下落不明,那么由于客观上无法组织原、被告调解,因此,可在审理中取消调解程序,而直接进行裁判。裁判依据是最高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即“一方下落不明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比较特殊,原告不到庭,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的,可以分如下两种情况: (1)被告确实不愿意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既不愿意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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