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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但夫妻一方作出的的对外担保行为若并...
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并非一定是或一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在认定是否属于共同债务时,会考虑这几个条件:1.婚姻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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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因此形成的担保债务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需要,夫妻双方也未从该保证行为中受益,此担保之债当然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当然,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夫或妻知道另一方的担保行为,并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抑或夫妻双方从担保行为中共同获益,则可以要求他们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从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来看,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是为了日常家事,那么适用民法基本原理——表见代理规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行为。但如果过分扩大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同样会危及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不恰当加重一方的经济风险承受能力。所以夫妻的负债行为应在日常家事代理的合理范围内,不符合日常家事代理之目的的举债,当然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因此形成的担保债务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需要,夫妻双方也未从该保证行为中受益,此担保之债当然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夫或妻知道另一方的担保行为,并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抑或夫妻双方从担保行为中一起获益,则可以要求他们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纠纷层出不穷,若该债务形式为对外提供的担保,该担保未经夫妻另外一方同意,也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可以认定,该担保债务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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