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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 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以破...
1、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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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分类具体包括: 1、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 2、以债权的设定破产人是否提供了财产担保为标准,可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3、以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为标准,可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 4、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
1、以债权主体为基准,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为破产人,是企业破产手续中最常见的现象。该债权依法申报,权利人有权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按法定偿还顺序参加分配。以破产人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是管理人行使的财产理赔权,从广义上讲,也属于债权,但不是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果债务人或财产所有者对偿还债务或交付财产提出异议,或者拒绝履行义务,根据该法第21条的规定,管理者或相对人申请,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审理。2、以清偿顺序为标准可分为:优先清偿权:即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第一顺序债权。也就是说,破产者借给员工的工资和医疗、残疾补助、赔偿费用、借给员工的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应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的第二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第三顺序债权。也就是说,一般的破产债权包括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没有设定财产保证的债权。3、以债权设置破产人是否提供财产担保为标准,可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为普通债权。4、以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为基准,可分为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5、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有财产保证的债权,如果不放弃优先偿还权,就是没有表决权的债权,没有财产保证的债权是有表决权的债权。
一、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 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是企业破产程序中最普遍、最常见的现象。这种债权经依法申报,权利人即有权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照法定清偿顺序参加分配。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是由管理人行使的财产请求权,从广义上说,也属于债权,但并非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对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对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提出异议的,或者拒不履行义务的,依照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管理人或相对人申请,可由受理破产案的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审理。 二、以清偿顺序为标准 优先清偿权:即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第一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列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第三顺序债权。即普通破产债权,包括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未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 三、以债权的设定破产人是否提供了财产担保为标准 可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为普通债权。 四、以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为标准 可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 五、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 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只要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即为无表决权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即为有表决权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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