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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请病假时,用人单位员工手册规定如果有带薪年休假的,先按带薪年休假解决,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

2022-08-29
病假是法定福利休假,职工在医疗期内请病假的,可以享受病假工资,而根据《职工带薪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二条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年休假属于职工可以享受的全薪休假。除非职工病假超过一定时间,否则两者并不排斥。本纠纷中,A员工手册之规定相当于剥夺了职工休病假享受医疗期待遇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2020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或部分无效,因此是不合法的。为此,调解员帮助张某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14天年休假的折算工资。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病假是国家法定休假,并不纳入年休假之内。因此,A公司员工手册虽有张某签字,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因此裁决A公司应当支付张某14天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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