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省实行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高龄津贴按年龄段分档发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津贴标准。对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可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和筹资义务。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城乡生活困难家庭老年人死亡的,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
本省实行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高龄津贴按年龄段分档发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津贴标准。对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三)提供咨询服务;(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六)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13人已浏览
2,231人已浏览
240人已浏览
36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