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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精神病鉴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家属提出申请,提供嫌疑犯曾经患病或可能患病的相关依据(包括嫌疑人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等),再依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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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神精病的,如果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会承担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会判刑;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会判刑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家属提出申请,提供嫌疑人患病或可能患病的相关依据(包括嫌疑人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等)。),然后依法鉴定。二、公安机关查获或发现嫌疑人有精神症状,怀疑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为更好地破案、诉讼、定罪量刑等,将进行司法鉴定。3、检察院怀疑嫌疑人患有精神病。无论哪一种,提出鉴定方都要提供相关事实证据(认为有病表现),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方提出申请,主管方依法受理或否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特殊问题,正确解决这些特殊问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非常重要。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应当指定并聘请具有特殊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刑事诉讼中的鉴定,又称司法鉴定,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来鉴别和判断案件中的一些专门问题的侦查活动。司法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鉴定和判断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鉴定和判断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鉴定和判断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活动);会计鉴定(即鉴定和判断账目、表册、文件、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鉴定和判断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科技的活动)。在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两种常见的鉴定。刑事诉讼法对人身伤害的第一次医学鉴定没有特别规定。根据法律对鉴定的一般规定,司法机关的法医或者侦查机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可以进行鉴定。鉴定人应具备专门的医学知识,鉴定后应写出鉴定结论,并在鉴定结论上签字。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无争议的,可以作为证据;对鉴定结论有争议的,可以请求司法机关重新鉴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由鉴定人签字,医院应当加盖公章。在庭审中,人民法院对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不能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启动精神病鉴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家属提出申请,提供嫌疑犯曾经患病或可能患病的相关依据(包括嫌疑人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等),再依法鉴定;(二)公安机关查获或发现嫌疑犯有精神病症状,怀疑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为了更好破案、诉讼、定罪量刑等情况,启动;(三)检察院怀疑嫌疑犯患有精神病的。精神病鉴定程序启动后,有关机关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机构进行鉴定,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对该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在被告知的时候直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或者在开庭前要求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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