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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企划、指挥大众冲击军事禁区,积极参加大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冲击3次以上或1次冲...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应当立案。 我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15条规定:“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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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规划、指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或积极参与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冲击三次以上或者一次冲击持续时间较长的;(二)持有机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冲击的;(三)冲击重要军事禁区;(四)战时发生的;(五)其他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该罪构成需要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情节是否严重,就成为区分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罪与非罪的标准。 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处罚。 犯罪构成如下: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法律规定只追究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员的刑事责任。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中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种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既可以是非军人,也可以是军人。 2、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事禁区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军事禁区,包括禁区内的军事设施、各种建筑、自然环境、周围设置的障碍物等。 3、客观方面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 4、主观方面 本罪犯意是故意。
组织、策划、指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冲击三次以上或者一次冲击持续时间较长的; (二)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冲击的; (三)冲击重要军事禁区的;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他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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