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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负责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如果该负责人在工作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利益带来重大损害的,可以基于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通...
可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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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分公司负责人,他只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是公司经营的延伸,其资金和人员由总公司控制和任命。分公司负责人本身不承担外部责任。
可以解雇,但取决于解雇的原因,根据解雇员工的原因确定是否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终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终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终止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终止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终止劳动合同;(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终止劳动合同;(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薪,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清偿责任。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 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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