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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的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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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向法院起诉房地产公司要赔偿损失。
去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查询,在确定是否购买。
公司被法院查封,公司偷偷卖了被查封的东西.买方不知道的不属于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其中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从该条可以看出,法院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不得对抗第三人对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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