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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请求确认夫妻共有财产不可以。因为一般情况之下的话,对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之间所拥有的一些财产,因此在这种状况之下的话,就意味着与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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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协议,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可以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包括婚后取得共同财产、他人明确赠与夫妻双方等证据)1、离婚诉讼书证明有房地产的,应当提交房地产证明书或者购房合同、支付发票或者出资证明书;2、离婚诉讼书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当提交开户券商名称、股东代码、资金账户;证明有车辆的,应当提交行驶证、车牌号码;3、如果离婚诉讼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应提交公司的工商登记和出资证明。;4、离婚诉讼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外,必须有相关证据证明;5、离婚诉讼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等相关证据。
很多人不清楚离婚是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故该房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对于孙某所提的李某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因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诉讼时效结束之前已经知道该套房屋的存在,故李某表示其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在2014年起诉孙某给付抚养费的案件中才知道有该套房屋的解释较为合理。对于房屋的分割问题,原审法院参照李某提出的市场价格及周边地区房屋的市场价格酌情确定房屋的市场价格并无不妥,同时原审法院结合孙某隐匿财产存在过错、涉案房屋登记在孙某名下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折价款一百余万,并无不当。综上,北京市第一中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两人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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