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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就应该给其上户口,同时可向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2、对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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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做不是很恰当,估计因规定不同条款间理解分歧使然。《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由本市户籍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此规定说明上海可以处罚你们。第十二条第三款又规定“当事人在外省市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本市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征收社会抚养费。”按此规定即不应再处罚。 按正常理解,如孩子在上海上户口,应由上海处罚,因为孩子生活地在上海,具体如何适用可咨询市计生委。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无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处理方式可以分期缴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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