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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 ⒉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⒊由军内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⒋由国...
⒈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 ⒉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⒊由军内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⒋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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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 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3、由军内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4、由国家安全单位立案侦查的案件 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职能,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产生的刑事侦查职能,即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发现的犯罪事实进行立案并采取侦查所需的强制措施,二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产生的行政管理职能。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下,公安机关上述两种职能分别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在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公安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可以受到法院行政审判的司法审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作为刑事司法机关行使侦查职能时,公安机关所实施的行为则不属法院行政审判的审查范围,而应由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有关行为相对人也可通过国家赔偿途径使其权益获得救济。
因安全事故产生的刑事诉讼主要是重大安全生产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有:受理案件、立案侦查、决定刑事拘留、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讯问被告人,询问受害人、证人等;经公安局长批准可进行侦查实验;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决定通缉;此外还有斟察案发现场、需要鉴定时依法组织专家监定等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制作《起诉意见书》,将案卷转移给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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