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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经过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在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也可以提前终止。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2、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3、不管当事人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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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终止租房协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协商解除时,可以签订解除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不能随意终止合同。但在一定条件下,双方可提前终止合同,对于承租人来说,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应了解出租人提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须具备的条件或理由,主要有: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住房转租、转让和转借给他人;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住房从事非法活动,危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3:承租人不遵守合同规定,拖欠房租和水电等费用累计达6个月; 4: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不经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5:承租人严重损坏住房或住房内的设备、设施而拒不维修和赔偿的; 6:出租人因事先无法预料到的事情而必须收回住房自住; 7:出租的住房由于地震等原因发生重大损坏,威胁居住者的人身安全,且由房管部门书面证明应该改建。 作为承租人,在以下情况下亦可解除合同,但应事先通知并与出租人协商: 1:租赁的住房发生重大损坏甚至有倾倒的危险,而出租人拒不维修; 2:承租人在租赁该住房期间,已建成或购买了自己的住房,不需要再居住; 3:承租人的工作单位迁离城市或新的工作单位距离租赁的住房很远,交通不便,需要重新租赁住房。 值得一提的是,承租人由于第一条原因提出终止租赁合同时,不需给出租人补偿,承租人由于后两条原因需要终止合同的,要给予出租人适当的补偿。
单方无理由的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是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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