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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原因是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其中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甚至在承包期内也不能调整承...
荒地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属于集体土地范围内的荒地属于集体;另一种是集体之外的荒地属于国家所有;这就看你的荒地的位置是在什么位置,荒地是不能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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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轮承包期内,有一段时间农民种地还是要交税的,所以有的地方农户为了不承担税费,就把地抛荒。有的抛荒的地被村委会重新收回发包给其他的农户,有的农户自己将承包地交给别人来种,那么现在正是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之际,这种有纠纷的地,应该确权给谁呢?我们分两种情况来讨论。第一种情况,被村委会收回,重新转包出去的。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已经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在实际中是这样操作的:如果承包地被重新分包的不是本村村民,这种情况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来的承包农户。那往往被转包的还是本村村民,这种情况暂时可以确权给新的承包户,但是原来的承包户也有承包土地的权利,可以在机动地中解决。第二种情况,自己把土地转包给别人来种。这种情况下,要看当时的转包合同是否有效,通过当时转包的时候是否签了合同、是否给钱、村集体是否知道当时的情况综合判断,如果转包合同是有效的,应该确权给新的承包户。如果证明当时的转包合同无效或当时是口头协议,原则上应确权到原二轮承包农户。具体的,不同地区还有一些不同,可以咨询当地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根据这一规定,弃耕抛荒耕地的,原发包单位(与承包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终止承包经营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重新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国家征收土地应当是为了公共利益,征收了土地又荒废这么长时间,肯定是违法的,但要看是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是不是国家征收了土地又出让给其他单位,而该单位没有按时利用该土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不管怎样,他们这样肯定违背相关法律,你可以向土地部门或者政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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