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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会《公司法》第37-44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规定;第99-108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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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 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公司的股东应在工商登记材料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进行公示,且登记的股东应与实际的投资人是同一法人或自然人。但在实际存在中,却并非如此。挂名股东、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是常出现的概念。 挂名股东,通常是指在各种形式的公司设立过程中或者股权转让中,产生的那些虽然具备了股东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名下之出资为他人所有,从而缺乏出资之实质要件的“股东”(自然人或法人)。 而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通常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以一方名义出资(显名投资)、另一方实际出资(隐名投资)的,此约定对公司并不产生效力,相应的股东身份就为“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 从表面看,挂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没有差别,但从股东的意思表示可以区分开来。一般而言,挂名股东在投资行为中很大程度上是被动的,被实际投资人借用的,而显名股东则是主动的,其在投资行为中的行为是其意思真实表示的一种结果。 对于挂名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目前尚未有明确的结论。债权人向名义股东主张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的,一般会得到支持。名义股东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投资人追偿。若以名义股东和实际投资人为共同被告的,一般会判二者承担连带责任。但名义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为股东的,则可不承担责任。 在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关系中,若隐名股东,即实际投资人参加投资且承担公司风险的,隐名股东主张股份财产权益的,可以得到支持,但有例外,即不能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若实际投资人未约定实际出资人承担风险,且也未参与公司管理的,则双方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 在此中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所形成的诉讼,可以列公司为第三人。 因此,处理此类纠纷现均为个案处理。
1、身份不同 股东是股份公司的投资者,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属于公司的管理者。股东会是公司里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的管理作出实质性的决策,董事会是公司决策的执行机构,而不是权力机构。 2、产生要素不同 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核心要素,董事则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 3、确定条件不同 股东是只要参加某个公司的利益销售就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而董事要拥有这个公司或企业的大型投资者董事会的职权。
股东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诉讼情形。股东诉讼是指股东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情形,而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代表公司向法院起诉的情形。这两种诉讼在产生原因、诉讼目的、诉讼被告和诉讼归属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在产生原因方面,股东的权利可以分成两大类:股东的个人性权利和股东的共同性权利。股东个人性权利是指法律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可以单独要求并实现的权利,如分配权利、认购股份的权利、要求记录其投票表决的权利等。而股东共同性权利则是指股东根据与公司成员之间的契约而享有的、能够对公司事务和事项作出决议的权利。 其次,在诉讼目的方面,股东代表诉讼中,虽然公司和股东个人都是侵害行为的受害者,但公司是直接受害者,股东个人是间接受害者。股东提起诉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但也间接地维护了自己的利益。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个人是侵害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股东行使诉权的目的是纯粹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非整个公司的利益。 此外,在诉讼被告方面,股东直接诉讼只适用于公司及其内部人员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即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而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至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因此,即使原告股东在代表诉讼中胜诉,则胜诉的利益应当归于公司,而非原告股东。倘若原告股东败诉,则不仅由原告股东负担该案的诉讼费用,而且该案的判决对于公司产生既判力,不仅其他股东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代表诉讼,公司的机关亦不得再就同一理由为公司提起直接诉讼。 最后,在诉讼归属方面,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至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因此,即使原告股东在代表诉讼中胜诉,则胜诉的利益应当归于公司,而非原告股东。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所享有的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合一的,无论股东胜诉抑或败诉,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归属于股东,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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