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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全社会的生产经营...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全社会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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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械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时,具有泄愤、报复他人等个人目的,并积极追求这一结果。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通过破坏机械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式破坏生产经营。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即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由于汇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 (2)破坏重要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3)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的 (4)造成生产、经营停顿,给生产、经营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要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不是说没有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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