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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包括完全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程度的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医疗...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交给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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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法律法规规定:下列失职行为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一)对急、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或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应当采取的急救措施,以致贻误抢救时机的。(二)诊治工作中,知道或应当知道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认真处理的。(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器官的。(四)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护理不当,或其他违反制度、操作规程的。(五)助产中,违反接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六)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七)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剧药品,开错或用错药的。(八)生物制品的接种途径、剂量、部位错误或操作中消毒不严的。(九)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十)检验、放射、病理等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等。(十一)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或用麻醉药过量以及不认真观察病员用药后的病情变化,违反操作规程的。(十二)医院领导、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抢救病员过程中,玩忽职守、借故推诿、拖延时间,而影响医疗护理工作的。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的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引起。(赔偿所有损失的100%)2、主要责任: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主要是由医疗过失行为引起的,其他因素副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所有损失的20-40%)4、轻微责任:医疗事故损害结果大部分由其他因素引起,医疗过失行为发挥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次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看来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①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引起的。②主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引起,其他因素起着次要作用。③次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主要由其他因素引起,医疗过失行为发挥次要作用。④轻微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大部分由其他因素引起,医疗过失行为发挥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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