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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的特殊性,法院送达文书的方式也根据不同的当事人做不同的安排,具体的方式有如下几种: 1.直接送达 对象:在家的当事人 直接送达是最普遍的方式,一般就是当面送给公民,由其签收了就可以了。 2.留置送达 对象:不肯接收文书的当事人 法院在送达文书时,对方不肯接收的,送达人会采用让见证人见证、拍照记录等方式确定送达。如果前去送达的时候,遭到对方家属的拒绝的也是一样,可以按照留置送达的方式确定已经送达。 3.委托送达 对象:负责审理该案的法院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 如果直接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由于地域问题,直接送达文书至当事人手中确已困难的,就会采用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方式。 受委托的法院送达文书时,会出具相应的委托函。 4.邮寄送达 对象:当事人住所离法院路途较远 采用邮寄送达的,人民法院会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政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 5.转交送达 对象:军人;被监禁的;被劳动教养的。 (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公告送达 对象:当事人下落不明 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这个没有影响的,法院可以按照之前被告留给法院的送达地址依法送达,一般是直接送达。若不签收还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对方是否拒绝签收均不影响判决书的生效。
如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被借方反悔,争议房屋所有权归借方所有,实际出资人借方不享有基于房地产所有权的权利; 但是,由于实际出资,与被借方之间发生了基于债权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虽然没有房间,但还是有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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