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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父母和计划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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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符合人口与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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