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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年未认定工伤的维权,如果存在法定的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存在法定中止、中断事由且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确认工伤情况...
对劳动者而言,超过一年未进行工伤认定只是会导致其无法获得行政救济,但是,其仍然可以通过其他救济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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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的一年之内,所以,在工伤认定超过1年再申请工伤的话,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不会受理的。建议到法院提请民事诉讼,要求人事损害赔偿。具体参考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工伤保险条例》对时效进行明确规定,其用意在于督促权利人及义务人去积极维护自身的权利或者履行相关义务,一年时效过后,并不意味着权利的丧失。就劳动者而言,未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工伤认定只是会导致其无法获得行政救济,但是,其仍然可以通过其他救济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般而言,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如果存在法定的导致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2、如果不存在法定中止、中断事由且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确认工伤情况,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待仲裁庭出具裁定或者不予受理通知后,直接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为工伤并请求工伤赔偿。 3、劳动者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之诉,通过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劳动者而言,超过一年未进行工伤认定只是会导致其无法获得行政救济,但是,其仍然可以通过其他救济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劳动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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