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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
结局往往是好友反目、亲朋成仇,不仅让参与安利人蒙受物质上的损失,而且从根本上瓦解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冲击社会伦理底线,引发社会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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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通过支付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层次,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依据,引诱或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30人以上,三级以上的,应当向组织者和领导者提起诉讼。本文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发挥组织和领导作用的发起者、决策者和操纵者,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策划、指挥、安排和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的实施中发挥关键作用的人员。
参与流通也是违法的。根据《禁止流通条例》的规定,参加流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命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拘留和劳动教养,一般参加者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参与流通的人遭受的财产损失也无法挽回。
传销犯罪的组织领导者的认定可以由以下标准进行: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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