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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或公共组织的公共官员行使公共权力。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公共权力”的范围,在日本对此有两种观点:狭义的观点认为公共权力仅限于源自国家主权的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本细则依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法律不溯既往) 依本法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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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本条是关于赔偿责任与义务机关的规定。这里的“国家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合法规章的授权范围、职权手段、行为方式及立法意图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行使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与职权身份有直接联系的行为。本条同时反映了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违法责任原则作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在国家赔偿法相关司法解释稿的调研论证过程中,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受邀参加座谈会并结合法律和我省赔偿审判实践提出意见建议,展现出我省法院在国家赔偿工作中的优异表现和独特的甘肃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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