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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调停不收费是人民调停的显着特征,是基本制度。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要求各种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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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且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由委员1人或数人进行;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的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人民调解委会调解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根据人民调停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居委会人民调停委员会委员由居民会议选举产生。选拔工作应遵守城市居委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会议由18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所有18岁以上的居民或每户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组(居民委员会可以分成几个居民组,组长可以由居民组选举)选举代表2~3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18岁以上的居民、家庭代表和居民组选举代表的一半以上出席。会议的决定,由出席者过半通过。居民会议由居委会召集和主持。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家庭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建议召集居民会议。关于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委会应当提出委托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同时,城市居委组织法还规定,居委会成员可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居委会的下属委员会,其成员可以由居委会成员兼职,但仍应通过上述程序推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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