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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未能依法通过管理人的财产分配方案时,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权对该裁定提出复议的债权人是占无财产担保...
债权人会议主要有以下职能: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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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程序是:1。未到期的债权在受理破产申请时视为到期。自受理破产申请以来,附利息的债权将停止计息。2、债权人可以申报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贴、抚恤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补偿金,无需申报,经理调查后列出并公示。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金额和是否有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据。5、连带债权人可以代表其中一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6、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索赔权申报债权。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解除合同的,对方应当以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道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应当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应当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一、对于重整计划债权人如何进行表决首先,债权人会议按下列情况对债权进行分类,一般同一类的为一组: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然后,各组分别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同一组中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最后,如果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二、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破产财产在有限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依据企业破产程序中各种债权的特性,债权可分为以下类别: 1、以债权的权益主体为规范,可分为: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益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益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相对人为权益主体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是企业破产程序中最普遍、最常见的现象。这种债权经依法申报,权益人即有权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与债权人会议,并按照法定清偿次第参与分配。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益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是由管理人行使的财富恳求权,从广义上说,也属于债权,但并非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富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托付财富。”关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富持有人对清偿债务或托付财富提出异议的,或者拒不实行义务的,按照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则,经管理人或相对人申请,可由受理破产案的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审理。 2、以清偿次第为规范,可分为:优先清偿权:即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第一次第债权。即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列入职工个人帐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次第债权。即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第三次第债权。即普通破产债权,包括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未设定财富担保的债权。 3、以债权的设定破产人能否提供了财富担保为规范,可分为有财富担保的债权和无财富担保的债权。有财富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富担保的债权为普通债权。 4、以债权人能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为规范,可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 5、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能否享有表决权为规范,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有财富担保的债权,只需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即为无表决权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即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以上就是破产债权的申报类别有哪些问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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