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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实现债权的合法权益。强制拍卖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阶段: 1、评估价格 2、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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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流程: 第一步,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刑事判决裁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二步,法院受理,法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强制执行需交纳花费准则: 1.无执行数目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出1万元的,每件交纳50 3.超出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出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出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出1000万元准则的部分,按照0.1%交纳。 4.符合民事诉讼执行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要求要求未参加记名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的,限定的准则交纳申请费,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花费。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这是人民法院就办理产权过户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明文规定。如果当事人可以凭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文书直接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过户,则该条规定就无从适用。而且,与当事人直接凭裁判文书申请办理过户相比,由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运作模式,更能体现效率。 财产分割判决 从诉讼理论上看,离婚案件中许多问题都与一般民事案件有别。如果认为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上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都归类于确权判决,则这些处理结果都无法申请强制执行。不但不能申请法院强制办理不动产过户,而且也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动产或不动产的交付。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实际中可能产生负面效果。 实际上,有关财产分割的裁判内容,可以分别构成确权判决或给付判决。具体为: 1.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又确定归其所得的,这项裁判构成一项确权判决,此时不存在执行问题; 2.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确定归另一方所得的,构成一项给付判决,法院如何执行强制过户此时应当认为裁判中实际上包含给付义务,权利人可以据此申请执行; 3.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双方共同占有、登记在双方名下,裁判确定归其中某一方所得的,也构成一项给付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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