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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差,主要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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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构成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本罪的主体应当限定为作业的领导者、管理者,因为只有他们才有可能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本罪的成立要求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强令是指明知作业违章并存在很大的危险而仍然强迫下属进行。同时还要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否则不构成本罪。但如果此时行为人的强令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比如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强迫下属违章冒险作业,虽然不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但其行为可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情节特别恶劣,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差,主要是指(1)带来特别严重的结果,多人死亡或受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大。(2)知道没有安全保证,发现事故的迹象,不听劝阻,不采用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的手段强制工人进行冒险作业等。(3)事故发生后,行为者表现特别差。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救治措施救助残疾人,防止危害结果扩大,只顾个人逃跑或救助个人财产,扩大危害结果,或者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与人结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的行为。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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