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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终止。 假如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并未为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那双方仍存在着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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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终止。 假如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并未为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那双方仍存在着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继续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期满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终止。 假如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并未为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那双方仍存在着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继续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者因工负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期满是否可以终止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如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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