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29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双方都违约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承担相对应的违约责任,按照各自的违约过错程度来承担各自的责任。对于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双方都违约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承担相对应的违约责任,按照各自的违约过错程度来承担各自的责任。对于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并且减少对方过错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违约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一般对于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事由、因气候因素并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固定假期等造成的延误可以不计入工期事项。承包人对导致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一)承包人的责任:第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第二,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二)发包人的责任:第一,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第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的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第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第四,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第五,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8人已浏览
83人已浏览
81人已浏览
39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