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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书不同。拘留需作出拘留决定书,拘传需发拘传票。 2、方式不同。拘留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拘传由执行员直接送达被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据传的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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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2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原、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 4不准予撤诉的原告、被追加的共同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拘传的适用: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其一,负有赡养、抚养、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其二,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必须到庭,须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使用拘传] 其三,必须到庭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上述已经总结的比较清晰了,拘传的对象一般与身份案件相关,不到庭无法查清案情,所以不可以缺席审判。
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并由法警执行,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24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拘传是强制被执行人到庭的一种措施,带有强制性,在一定时间内剥夺了当事人的自由,《执行规定》第97条规定,对必须到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 拘传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而不能是其他的案外人。拘传的适用条件: 一是被拘传人是必须到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只有上述人员不到场接受询问,执行程序无法或难以进行的才可适用拘传 二是须经两次传票传唤。两次传票传唤应是连续的,不能是间断的 三是被拘传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无正当理由,是指其因不应归责与己身的事由致使其无法到场。
拘传,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通常是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特殊情况下,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传,侦查官员可以使用戒具[1]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执行人员实际上有时只需要将相关人员带离现场即可解决问题,一旦宣布司法拘留,在后续的工作中反而增加了矛盾,丧失了工作余地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运用拘传措施不仅是为了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清其财产状况,进行促使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也可成为排除妨碍执行的行为有力措施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条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可以适用拘传措施但为了防止操作的随意性,对拘传的具体执行方式作了限制性规定:“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适用拘传措施,应当由本案合议庭或执行员提出意见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报经院长批准后,填写拘传票,交由司法警察 拘传时,必须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强制被传唤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对抗拒拘传的被拘传人,执行拘传的人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包括可以使用戒具,迫使其到案但讯问结束后,如无需采用其他强制措施,应恢复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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