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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以战时拒绝或 故意延误军事订单情节严重是犯罪的要件。科研、生产、销售单位因不具备完成军事订单任务的...
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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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订货秩序。军事订货是军事部门根据需要,向军工部门或者其他经济部门订购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活动。军事订货是保证部队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供应,满足需要的主要手段。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军事订货,是指部队根据安全利益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与行为人意欲达成或者已经达成的生产、供给某种建设物品合同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仅限于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是负有军事订货义务的生产、销售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如果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客观上无法完成订货,没有条件完成军事订货,或是由于不可抗力及一些特殊困难,延误订货的,不构成犯罪。
犯本罪的,对公司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和他的直接负责人,造成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因为拒绝,故意推迟军事订单,战斗、战斗失败,严重影响部队重大军事行动的人员严重伤亡或重要武器装备、军事物资、军事设施损坏等。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刑法第380条),是指有关生产、销售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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