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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

2022-09-10
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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