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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离婚可以执行离婚判决书吗?

2021-12-02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可以提起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因此,夫妻任何一方不服判决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判决从收到后第二天起计算15天内上诉,裁定从收到后第二天起计算10天内上诉。一审判决不允许离婚的,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起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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