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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目的; 2、提供符合法律标准的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3、履行极尽说明的义务; 4、医疗的其他注...
1、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目的; 2、提供符合法律标准的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3、履行极尽说明的义务; 4、医疗的其他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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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了医疗费用要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支付凭证,并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与赔偿的处理决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按照第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形手术费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提起诉讼。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给予补偿。保险公司对医疗费用有争议的,应当对不必要、不合理的处理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责任,被保险人事故责任的人应该认为,尽管有赔偿,但这应该属于第二次手术只是这次事故造成,而属于必要的操作,则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但申请缴费时,应当注重保险限额,即,无论属于事故责任,分几份缴费,保险公司只能在保险限额内进行缴费。那些不付款的人将被要求向事故责任人索赔。
1、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目的; 2、提供符合法律标准的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3、履行极尽说明的义务; 4、医疗的其他注意义务。 5、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1、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目的; 2、提供符合法律标准的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3、履行极尽说明的义务; 4、医疗的其他注意义务。 5、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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