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刑事自诉案件办案程序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是由自诉人向法院提起的,首先要确定管辖的法院,再向法院提交起诉书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自诉案件一审程序的特点:(1)在审理过程中,只能通过证据证明被害人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自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自诉案件发生在家庭和邻里之间。人民法院对原被告进行调解和说服,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团结。然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案件不适用于调解。(2)自诉人可以在判决前撤回诉讼。但《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人可以在宣告判决前与被告和解或撤回自诉。(3)自诉案件的被告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自诉人提起反诉。自诉案件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反诉人必须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3)反诉案件符合反诉条件的,应当与自诉人提起反诉。(5)自诉案件必须符合本案件的性质。(1)反诉人必须符合本案件的,或者不符合本案件的,但不符合自诉法律规定的,但不符合本案件的,不符合本案件的,应当审理由撤回。(5)。
一、公安局立案的程序: 1、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 2、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 3、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 二、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后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 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1人已浏览
196人已浏览
422人已浏览
39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