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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共同犯罪不仅要有自动放弃的犯罪行为,还要防止共同犯罪者,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是中止犯罪。
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应当具备及时性。共同犯罪的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以前。但是犯罪结果一旦繁盛,无论其结果是由全体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还是由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共同犯罪已经即遂,就不能存在犯罪中止。这是时间的条件。 2)全体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并能产生犯罪结果的的行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以后,对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进行劝说阻止,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接受了劝说,在能够继续进行犯罪的条件下,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可成立犯罪中止。 3)必须具备有效性。必须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并且有效的防止和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
1、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主犯包括两种人:一种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组织”主要指为首纠集他人组成犯罪集团,即犯罪集团的发起者;“领导”即在犯罪集团中居于领导地位,并为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出谋策划、主持制定犯罪计划,直接指使和安排集团成员的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另一种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和完成起决定或者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种主犯通常包括: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要实行犯,即直接实行犯罪且对完成犯罪或者危害结果的发生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一般共同犯罪的发起者、指挥者;某些聚众犯罪中的组织、领导者;起主要作用的教唆犯。 2、首要分子并非都是主犯。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首要分子有两类:一类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另一类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前一类首要分子肯定是主犯自不待言,但后一类首要分子则不能说都是主犯。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聚众犯罪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首要分子和其他参加者均构成犯罪的,这里的首要分子可谓主犯。但另一种是只有其中的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的,在此是否首要分子是罪与非罪的标准,而非主犯的标准。同时该种情况下甚至可能只有一个首要分子构成犯罪,无共同犯罪可言,更谈不上主犯的问题。 3、涉及数罪的,不同共同犯罪中主犯可能是不同的行为人,因此,不能以在某一罪中是主犯,就认定其为所有犯罪的主犯。 4、共同犯罪主犯的个数具有不确定性,即不能说一个共同犯罪只有一个或者几个主犯。到底有几个主犯应依具体情况而定,符合主犯条件的有几个就认定几个,如果全部行为人都符合主犯条件,就全部认定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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