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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即暂时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行为手...
说白了,贪污就是归自己所有了,但不一定是公家钱,也包括利用职务之便敛取钱财等。挪用公款就是拿了公家钱自己用了,但是之后又给还上了(只是单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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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是具有不同社会危害性的两种犯罪。这两种犯罪对犯罪客体,即公共财产权的侵犯程度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种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在一般场合,两者的界限是容易划分的,但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产生了非法占有故意的情形下,定性上可能发生混淆。理论上通常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二是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账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在账面上留下痕迹,甚至会留下借款凭证,没有平账举动,因而通过查账能够发现公款被挪用的事实。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两者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犯罪形式,两者又有如下区别: (1)对犯罪客体侵犯程度与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前者只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三种权能,而后者侵犯了包括出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四种权能;就犯罪对象而言,前者为公款和特定公物,后者为公共财产。 (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使用公款,后者是占有财物。 (3)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只是暂时使用,后者为永久占有。 (4)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的数额并不等于对所有者造成的实际损失额,公款的本息要全部归还或追缴;而贪污数额就是对所有者的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 (5)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须非法控制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而贪污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构成犯罪。 (6)在特定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过一万元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时,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犯罪;而贪污行为一经实施,即使在案发前全部退赃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 (7)量刑程度不同。后者要比前者处罚重。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区别如下:一是主观故意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不准备归还;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和使用公款,计划今后归还。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意图和目的是这两种犯罪最重要的区别。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归还不仅包括主观上的不愿还款,还包括客观上的无力退款。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因客观原因缺乏偿还能力的,不能归还的,也认定为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不准备归还,以贪污罪论处。二是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客观上表现为通过侵吞、盗窃、骗取等方式占有公共财产。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文件、账目等手段,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发现公共财产已经被非法侵吞;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是擅自决定使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会采取一些欺骗措施,但一般不采取侵吞、盗窃、骗取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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